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方法论思考

黄晓辉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1]4中国共产党为实现中华民族的解放、复兴和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领导中国人民进行了不懈的斗争、努力。经过百年奋斗,我们不仅在政治上获得了解放独立,而且在经济上取得了巨大成就,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我们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促进共同富裕创造了良好条件。“现在,已经到了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历史阶段。”[1]4扎实推动共同富裕是我们党在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历史时期提出的重要任务之一。扎实推动共同富裕,要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结合习近平总书记的有关论述,特别是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的有关论述,在理论和实践上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以下六对辩证关系。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共同”是“属于大家的,大家一起(做)”的意思[2]458;
“富裕”是“富足充裕”[2]413。据此可以对共同富裕这样理解:共同富裕是就人们的社会生活而言的,是指通过大家的一起努力达到大家一起享有的富裕,即能够满足每一个社会成员需要的社会生活水平。在此,通过大家的一起努力达到大家一起享有的富裕即共建共享,是共同富裕的核心要义。它有两个要点。

一是说明了“建”与“享”的客观关系,即“建”和“享”本身的内在联系。“大家一起努力才能达到大家一起享有”的努力和享有,说明了这一点。即有努力才能有享有,或者说,有“建”才能有“享”;
没有努力或“建”就没有享有或“享”。“享有”或“享”是建立在“努力”或“建”的基础上的。这里的“努力”,即在建设上的努力;
这里的“建”,即建设发展。建设发展,包括了生产力和劳动者两个方面的因素。这里的“享有”或“享”,即享有富裕生活,包括了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两个方面的内容。它告诉我们,要达到能够满足人们所需要的社会生活水平,即富裕,只有在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并通过人们的辛勤劳动才能实现。即只有建设发展了,社会才能提供足够的产品供人们享受,人们才能享有富裕生活。生产力发达、辛勤劳动、建设发展是享有富裕生活的前提条件。离开了生产力发展和人们的辛勤劳动,没有建设发展,共同富裕就只能是“墙上的饼”。这是客观规律,是任何人都不能违背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推动共同富裕,首先必须尊重客观规律,必须积极发展生产力、积极组织人们共同奋斗,必须一步一个脚印、扎扎实实推动共同富裕。这应该正是习近平总书记把“扎实”置于“推动共同富裕”前面的用意。“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绝不是轻轻松松、敲锣打鼓就能实现的。”[3]“社会主义是干出来的,幸福是奋斗出来的。”[4]

二是说明了“建”与“享”的主观关系,即人们怎样对待“建”和“享”的关系问题。上述定义中的“通过大家一起努力达到大家一起享有的富裕”之两个“大家”,回答了这个问题。第一个“大家”强调的是每一个有能力的社会成员都要一起努力,投入社会生产活动中,参与建设发展;
第二个“大家”强调的是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有权利、都应该享有社会生产活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两个“大家”结合在一起,表达了人们对待“建”和“享”的主观态度,即强调把“建”和“享”挂钩,“大家一起努力”才能“大家一起享有”,“共建”才能“共享”。反之,“不建”就“不享”,即有能力而不努力、不参与建设的就不能享有富裕生活。这实际上说的就是社会产品或个人收入的分配原则。这样的分配原则,既是共同富裕所要求的,也是发展生产力所要求的。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告诉我们,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中,虽然生产力是决定性因素,但生产关系的作用也不可忽视,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具有重要的反作用。据此,实现共同富裕,仅仅依靠生产力的发展和人们的辛勤劳动还不够,还必须有先进的生产关系予以保证,要有正确的分配原则给予支撑。这个正确的分配原则,既要能够保证富裕的共同性,又要能够保证达到富裕。这个正确的分配原则,在推进共同富裕的不同发展阶段,其具体要求会有所不同。在我国现阶段,就是要“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这一分配原则之按劳分配,就是强调“建”与“享”相挂钩,保证做到有“建”才能有“享”、“共建”才能“共享”、“多建”者“多享”、“少建”者“少享”、“不建”者“不享”,既反对不劳而获、养懒人,又体现共同富裕的本质要求。

上述两个要点是辩证统一的。第一点告诉我们,只有“建”,“做大蛋糕”,才能有“享”的条件,进而才能实现共享。第二点告诉我们,只有将“建”与“享”相挂钩,有建有享、共建共享、“分好蛋糕”,才能保证“做大蛋糕”,才能真正实现共建共享、共同富裕。共建共享既保证了生产力的发展,又体现了共同富裕的本质要求。由此可见,共建与共享是辩证统一的,共建是共享的前提,共享是共建的结果;
以共建保共享,以共享促共建,不断推进共同富裕。这是我们在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历史进程中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好的第一对辩证关系。

从富裕的定义以及共建与共享的关系看问题,要求人们在推动共同富裕中要进一步正确认识和处理好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因为富裕是指能够满足社会成员需要的社会生活水平,而要达到能够满足社会成员需要的社会生活水平,又必须以建设发展为前提,以社会生产力所能够提供的生活条件为前提。这就把正确认识和处理好需要与可能的关系自然地提到了推进共同富裕的议事日程上来了。这里的需要,说的是人们对社会生活的主观要求和理想目标;
这里的可能,说的是社会生产所能够提供的条件和达到的水平。马克思主义哲学告诉我们,客观决定主观,主观反映客观,人们对社会生活的主观要求和理想目标总是建立在社会生产所能够提供的条件和达到的水平的基础上的。人们不能离开社会生产的可能而盲目地强调主观的需要,不能把理想目标建立在不能够达到的水平的基础上。落实到共同富裕这个命题上,如上所述,富裕是就社会生活而言的,是指能够满足人们需要的社会生活,而享受富裕又是以建设发展、以社会生产所能够提供的条件和达到的水平为前提的,那么“享”即满足需要,就必然要考虑到“建”所提供的可能,不能离开“建”所提供的可能而盲目地强调“享”、强调需要。

马克思主义哲学告诉我们,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人们的社会意识是随着社会发展而发展的。共同富裕、满足需要,作为人们的主观要求,属于人的意识范畴,没有绝对的量的指标,其标准总是相对的,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社会生产所能提供的条件和达到的水平即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因此,“共同富裕是一个长远目标,需要一个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1]6。在推动共同富裕这一历史过程中,需要给予人民群众正确的指引,引导人们正确认识和把握共同富裕,保证人民群众对共同富裕的热情和对发展生产的积极性。其中,关键是要让人民群众在生产劳动和社会生活中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就是现实社会生活中人民群众的最大需要,可以说是共同富裕的阶段性体现。从某种意义上说,广大人民群众拥有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也就拥有共同富裕的自我满足。因此,必须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在生产力发展、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和精神生活水平,保证人们拥有一个和平、安全、舒适的生产和生活环境,以持续保持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扎实推进共同富裕。

基于以上认识,党和国家在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历史过程中应该统筹考虑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在实践中应该特别注意以下两点:一是要加强对人民群众的教育宣传,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共同富裕观,明确共同富裕是干出来的,是一个历史过程,必须分阶段、有步骤地扎实推进,不能脱离了生产力水平、社会生产所能够提供的条件,盲目追求富裕生活,盲目强调共同富裕。二是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建立在经济发展和财力可持续的基础上,要循序渐进,不要好高骛远,作兑现不了的承诺。政府不能什么都包,重点是加强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民生保障建设。即使将来发展水平更高、财力更雄厚了,也不能提过高的目标、搞过头的保障。

此外,与需要与可能的关系相关联,还有必要提一下发展与安全的关系。既然需要必须与可能相适应,必须建立在发展的基础上,而发展又需要有一个安全的国内外环境,因此推进共同富裕自然就要时刻关注安全问题,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发展与安全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5]“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国家利益至上,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加强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建设。”[6]15因此,党和国家扎实推动共同富裕还应该注意统筹好发展与安全两件大事,“牢牢守住安全发展这条底线”[6]15。正是因此,我们在前面把让广大人民群众拥有安全感作为共同富裕的阶段性指标之一;
也正是因此,习近平总书记总是把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并提,强调扎实推动共同富裕,要“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6]15。

共同富裕是大家一起享有的富裕,而大家是由每一个小家组成的,因此,在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历程中,小家与大家的关系也是我们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的又一对重要关系。这里所说的小家是指每一个居民家庭,包括中国境内的不分城市、乡村或区域、民族的每一个居民家庭;
这里所说的大家是指所有的居民家庭,包括中国境内的不分城市、乡村或区域、民族的所有居民家庭,也可以说就是国家。

从哲学的角度思考,小家与大家的关系,既有局部与整体关系的内涵,又有个别与一般关系的意蕴。从局部与整体的关系看,局部是整体的构成部分,整体包含了局部,整体和局部是辩证统一的。其中,整体居于主导地位,统率着局部,具有局部所不具备的功能,对局部产生决定性的影响。这就要求我们在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历程中,要树立全局观念,着眼于大家富裕、国家强盛,只有大家富裕了、国家强盛了,才能保证小家富裕。正如谚语所言:大河有水小河满,大河无水小河干。因此,党和国家首先必须立足整体、统筹全局,推动大家富裕,推进整体目标的最优化,从而达到整体功能大于部分功能之和的理想效果。从个别与一般的关系看,“个别一定与一般相联系而存在。一般只能在个别中存在,只能通过个别而存在。任何个别(不论怎样)都是一般。任何一般都是个别的(一部分或一个方面,或本质)。任何一般只是大致地包括一切个别事物。任何个别都不能完全地包括在一般之中,如此等等”[7]。这句话告诉我们,在个别与一般关系中,一般只能在个别中存在,只能通过个别而存在;
不能抽象地谈一般,离开了个别也就没有一般。这就意味着,大家富裕、国家强盛,必须体现于每一个小家的富裕、每一位居民的满足,最终必须落实于构成该大家的每一个小家上、每一位居民上。从这个意义上说,推进共同富裕必须着手于个别、着手于小家,从帮助、支持每一个具体的小家富裕着手,一步一个脚印地推进大家富裕、共同富裕。没有小家富裕,就没有大家富裕;
要做到大家富裕,必须是每一个小家都富裕。只有每一个小家都富裕了,才能够集聚构成大家的富裕。否则,充其量也只能是少数人的富裕,虚假的共同富裕。大家富裕或国家富裕的本质是富民,藏富于民,体现于每一个小家都富裕。

基于以上认识,在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发展过程中,党和国家应该从大家富裕着眼,从小家富裕着手,处理好大家富裕与小家富裕的关系,既保证国家的发展、国家拥有充足的财富,保证整体目标的最优化,又保证每一个小家都能从国家发展中得到实惠,国家的财富用于人民的富裕,把党和国家推动共同富裕的政策落实到每一个小家上,体现于每一个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上。可以把“精准扶贫”的成功经验运用于推动共同富裕,“精准推动共同富裕”。不仅要一般性地提倡共同富裕,而且要针对每一个小家的特点精准施策,推动每一个小家都富裕起来。在推动共同富裕的道路上不能落下任何一个小家。既不可为大家舍小家,那样的结果只能是共同贫穷;
也不能顾小家忘大家,那样的结果必将导致两极分化。要以小家富裕推动大家富裕,以大家富裕保证小家富裕。

这是和小家富裕与大家富裕的关系紧密相连的又一对辩证关系。既然共同富裕要从小家富裕着手,强调“建”与“享”相挂钩,而各个小家的能力和条件不可能是一样的,不同地区的人们所处的自然环境和社会条件也不可能一样,那么,付出的“建”,以及同样的“建”所取得的成果,也会不一样,从而得到的“享”也不一样。这就会有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在推动共同富裕的历程中,有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这是客观规律,与制度无关。不能简单地认为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就是两极分化、就是资本主义。所以,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们党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纠正了以前“左”的错误,为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正名。邓小平同志曾经多次指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更不是共产主义;
要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8]。基于这样的认识,我们党实行改革开放,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出台了一系列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措施,极大地调动了人们的生产积极性,推动了我国经济发展、国家强盛、人民富裕。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不仅继承了这一政策,而且发展了这一政策。习近平总书记把上述道理表达得更明确具体。他说:“共同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也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1]4“要实现14亿人共同富裕,必须脚踏实地、久久为功,不是所有人都同时富裕,也不是所有地区同时达到一个富裕水准,不同人群不仅实现富裕的程度有高有低,时间上也会有先有后,不同地区富裕程度还会存在一定差异,不可能齐头并进。这是一个在动态中向前发展的过程,要持续推动,不断取得成效。”[1]8

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
问题的另一方面是,还要大家都富裕起来,实现共同富裕。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的本质是共同富裕,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是共同富裕,这是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的根本区别。因此,我们党和国家领导人在谈到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时候,从来没有忘记共同富裕这个根本目标,而是仅仅把“先富”看作“共富”的一个基本条件和发展过程。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在改革中,我们始终坚持两条根本原则,一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一是共同富裕。”“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也正是为了带动越来越多的人富裕起来,达到共同富裕的目的。”[8]142“共同富裕的构想是这样提出的:一部分地区有条件先发展起来,一部分地区发展慢点,先发展起来的地区带动后发展的地区,最终达到共同富裕。”[8]373-374习近平总书记也明确强调:“要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同时要强调先富带后富、帮后富,重点鼓励辛勤劳动、合法经营、敢于创业的致富带头人。”[1]6从小家富裕着手,就是要鼓励一部分条件好的人,通过辛勤劳动、合法经营、敢于创新先富起来;
从大家富裕着眼,就是要强调和引导先富带后富、帮后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这两个方面都是共同富裕所要求的,不可偏废,党和国家都要有相应的政策和法律保证,但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工作侧重点会有所不同。

在现阶段,尤其要提倡并通过必要的政策和法律措施推动先富带后富、帮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为此,党中央已经做出了重要部署,并在浙江开展试点。其总的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紧扣推动共同富裕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坚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解决地区差距、城乡差距、收入差距问题为主攻方向,更加注重向农村、基层、相对欠发达地区倾斜,向困难群众倾斜,在高质量发展中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着重保护劳动所得,完善要素参与分配政策制度,在不断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同时,缩小收入差距,率先在优化分配格局上取得积极进展[9]。我们要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这一总的思路和系列重要部署,正确认识和处理先富与后富的关系,扎实推动共同富裕。

正确认识和处理先富与后富的关系,必然进一步要求正确认识和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一部分人通过辛勤劳动、合法经营、敢于创业先富起来,虽然有助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逐步推进共同富裕,但这公平吗?换句话说,公平与效率是什么关系?二者能否统一?对此,不同的人有着不同的回答。我们认为,有些学者简单地把公平与效率相对立是不对的。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观点,公平与效率是对立统一的。公平属于人的观念或理念的范畴,效率是反映劳动生产率的指标。在现实中,从事社会生产活动的人们,在观念上感觉到公平了,就会转化为社会生产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提高社会生产率。反之,如果人们在观念上感觉不公平,就会损伤社会生产的积极性,降低工作效率,降低社会生产率。这应该是不会有异议的。对于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之所以会出现不同的理解,问题主要出在对公平的不同理解上。

正确认识公平与效率的辩证统一,关键是正确理解公平。一般认为,“公平”是指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面[2]452。即参与社会活动的每一个人承担着他应该承担的责任,得到他应该得到的利益。如果一个人承担着少于应该承担的责任,或得到了多于应该得到的利益,就会让其他人感到不公平。从公平与效率关系考察,我国目前的矛盾主要集中于分配公平上。在分配领域,客观上存在着按要素分配、按劳分配、平均分配等方式。其中,按要素分配、按劳分配虽然在分配标准的一致性上可以被认为是公平的,但由于一个人所拥有的生产要素和劳动能力受先天和后天的诸多因素影响,不同的人是不一样的,因此,对不同的人来讲实际上是不公平的。这一类公平问题,可以统称为条件公平问题。平均分配则表现为另一种情况,它的着眼点是,人作为人,都应该有获得同等的收入分配的权利,获得同样的报酬,而不论其条件和付出。基于条件不同、付出不同而带来的收入不同是不公平的。这一类公平问题,可以统称为结果公平问题。哪一种分配方式是公平的?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处于不同地位的人的认识是不同的,从而也就产生了不同的公平观。

我们认为,上述两种公平观都有道理,都有其存在的理由,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过程中,除了共产主义阶段外,这两方面的标准都是要考虑和兼顾的,但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这两方面标准的运用或重心会有所不同。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在社会生产力还不是高度发达、还不能充分保证人们需要的时候,即还处在推动共同富裕的历史阶段的时候,只能是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条件公平为基本,以结果公平为补充,推进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如上所述,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中把这一分配制度进一步细化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着重保护劳动所得,完善要素参与分配政策制度,就是以此为主要依据而制定的。为此,在我国现阶段,要构建初次分配、再次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初次分配,以条件公平为基准,把“建”与“享”相挂钩,可以而且必然会适当拉开收入差距;
再次分配和三次分配要更多地考虑结果公平,向低收入群体倾斜,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在现阶段,只有坚持以条件公平为基本、结果公平为补充的公平理念,才能做到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统一,防止落入“福利主义”养懒汉的陷阱,促进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的目标扎实迈进。

关于共同富裕的内涵,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我们所说的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也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1]4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又进一步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10]17这些重要论述,继承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共同富裕理论。其中,把精神生活富裕纳入共同富裕的范畴、把精神文明纳入现代化的范畴,是中国共产党人根据新时代、新变化提出的新要求,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要求,是习近平总书记对马克思主义共同富裕理论和现代化理论的创新性发展,是中国共产党人对马克思主义共同富裕理论和现代化理论的重大贡献。人们的社会生活包括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两个方面,体现为能够满足人们美好生活需要的、中国式现代化重要内容的共同富裕,也应该包括这两个方面。特别是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今天,在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的背景下,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生活需要问题已经日益突出地表现了出来,精神生活富裕也就更加明显地成了共同富裕的应有内涵、中国式现代化的基本要求。因此,在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历史进程中,正确认识和处理好物质生活富裕与精神生活富裕的关系,就成为我们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的又一对重要关系。

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物质与精神关系的原理,物质生活属于客观存在的范畴,精神生活属于思想意识的范畴;
物质生活决定精神生活,精神生活反作用于物质生活。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是相互影响的,只有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了,才是真正的富裕。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曾经揭露批判过资本主义社会的一种腐朽现象,即物欲横流,物质富裕、精神空虚。这是社会主义社会所不允许的。所以,我们在推动共同富裕的历程中,要时刻注意避免出现这种现象。既要着眼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物质财富的丰富,切实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生活需要;
也要着眼于文化建设的发展,精神财富的丰富,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生活需要,保证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相协调。要做到促进物质生活富裕与促进精神生活富裕的统一,促进人民共同富裕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统一;
要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发展公共文化事业,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精神生活需求。同时,还要加强促进共同富裕的舆论引导,澄清各种模糊认识,防止急于求成和畏难情绪,为促进共同富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良好舆论环境。

综上所述,共建与共享的关系、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小家富裕与大家富裕的关系、先富与后富的关系、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以及物质生活富裕与精神生活富裕的关系,是我们在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历史进程中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的六对基本关系。从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看,这六对关系都是辩证统一的关系。这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之共同富裕理论中的重大理论问题。马克思主义认为,理论是实践的先导,这些重大理论问题的认识和明确,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指导共同富裕的实践,扎实推动共同富裕,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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