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部分新增内容的解读(一)

     为深入学习贯彻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称《条例》),自2024年4月至7月,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在此期间,有关党纪学习教育的相关内容将成为热点,近几天,很多“道友”相继更新了实施方案、主持词、讲话等,整体来说内容丰富,可参考性强,我先不凑这个热闹了,后期有好的文章会拿出来分享。
今天想从《条例》修改前后内容变化的角度,分批次地、浅显地对新增内容进行解读。个人愚见,不当之处请各位不吝批评指正。
简要说明一下:《条例》删减、修改、新增地方较多,仅选择部分内容进行解读,无法做到全面覆盖,见谅!
正文:
第十九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
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蓝色部分为新增内容,下同。)
解读:对于党员干部,要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的管理方式,既要体现出纪律的严肃性,又要让大家感受到人性化,严管只是一种方式,最终目的还是为了构建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只有恩威并施、宽严相济才能让人更加心服口服。
《条例》中的新增内容第一部分,对苗头性、倾向性和轻微情节明确了不予党纪处分,这是一种对党员干部的爱护和宽容,但也对党员干部提出了更高要求——将错误消除在萌芽状态。要注重日常、注重经常,及早发现、及时制止,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一种常态,同时也要守牢底线,避免出现追责不力的情况。
“不可抗力”通常指的是无法预见、无法避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在这些情况下,党员个人即使尽到了义务和职责,仍然可能因为外部环境的影响而造成某种程度的损失或后果。《条例》中的新增内容第二部分,充分体现了人性化与公正性原则,确保在判断党员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时,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和客观条件,既维护了党纪的严肃性,也保护了党员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这也要求在具体执行纪律处分时,必须结合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分析和处理问题。
第二十一条 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
解读:新版《条例》第二十一条为新增内容,具体无需过多解读,该条进一步明确了受处分期间再度犯错时的处分时限。
第二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
解读:这段话强调了对违法犯罪党员处理原则的严谨性和综合性。首先,它指出对于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党员,必须按照党内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体现了党组织对违纪违法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其次,意味着在处理此类问题时,不仅要依据党内纪律条例,也要充分考虑和衔接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党纪国法双重约束的统一性;最后,进一步明确要求对违法犯罪党员的处罚力度应当与其所犯错误或罪行的程度相适应,既要保证党纪处分的公正公平,又要确保所受处分的恰当合理,确保两者之间不存在脱节情况。
第三十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本条还有一段新增内容,因部分表述过于敏感,暂且省略,想了解的读者可搜索全文查看。)
解读:这部分内容给大家的感觉是具体、细化,无论是违法行为界定还是处罚措施,都更加明确。提出来的内容和“等”后面所包括的内容其普遍性和处罚力度也许会有些许差异,既然明确告诉你不能这样做,而你偏要这样做,这就是知法犯法。因此,党员要更加严于律己,常怀敬畏之心,做到不触底线、不碰红线。

推荐访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内容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