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查阅制度一、凡借、查阅档案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档案法》和《保密法》的规定,保证档案的安全与完整。二、外单位借阅档案的人员必须持单位介绍信(行政或组织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档案查阅制度6篇,供大家参考。
档案查阅制度篇1
一、凡借、查阅档案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档案法》和《保密法》的规定,保证档案的安全与完整。
二、外单位借阅档案的人员必须持单位介绍信(行政或组织介绍信),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严禁私人查阅档案。
三、借、查阅档案者,事先须提供查阅纲要,说明目的与要求,办理登记手续,方可查阅,但档案资料不准个人借阅或带出室外。
四、借、查阅档案者,查阅时要切实保证档案的完整与完全,不准吸烟、饮水,不准在档案上画圈、划线,不准撕毁和涂改,不准折叠、折卷。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制和公布档案资料及其内容。
五、查阅利用档案人员,不准随意翻阅与自己有关的档案内容。
六、凡属查阅、摘抄、复印的档案资料须经领导批准、核对、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方可生效。
档案查阅制度篇2
一、干部考察、任免、调配、政审,组织处理、出国(境)审查,更改出生、参加工作和入党时间,办理离(退)休、调资、奖惩、待遇以及治丧等事宜,可查阅干部档案。
二、编史、修志、撰写人物传记等,一般不得查阅干部档案,确实需要的可查阅干部履历和自传材料。
三、查阅干部档案,利用单位须派两名中共正式党员干部,持《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审批表》(见常用表格20),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查阅。
四、查阅档案时,应注意保持档案清洁、完整,不准拆散档案和在档案材料上涂改、圈划、污损或抽出材料,未经允许不得摘录、复制干部档案材料。
五、干部档案一般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借阅的,借用单位应在《干部人事档案借阅审批表》(见常用表格21)中说明理由,经组织人事部门和档案馆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借出。借用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周,如超期使用,须办理续借手续。归还档案时交接双方必须逐页核对,档案工作人员检查无误后才能办理归还档案手续。
六、借用单位对借用的干部档案必须妥善保存,保证安全,不得转借、复制、抽撤档案材料或交干部本人和无关人员翻阅。
七、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档案查阅制度篇3
一、本局档案原则上仅供本单位各部门查问利用,不得外借。
二、查阅文件档案,需首先填写借阅登记表,履行批准手续,方能借阅。
三、查阅时需由档案员按指定内容查出,借阅人不准随意翻阅案卷。借阅人不准将档案带出档案室,复印档案资料,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摘抄、复印档案资料不准外传和翻印,违者按《档案法》追究责任。
四、借阅档案时,不得删改、涂写、拆损案卷,阅后要及时归还。
档案查阅制度篇4
1、查(借)阅人事档案必须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规定,填写《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经人事部门盖章和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到档案管理部门办理查(借)阅手续。
2、任何组织不得批准任何个人查(借)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和本人公务回避对象的档案,不得凭借“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和其它联系工作介绍信查阅人事档案。
3、公安、司法、检察、安全部门、公证处等需查阅人事档案的,应持《查阅人事档案审批表》和查档者本人工作证,由组织人事科陪同查档。
4、亲属入党、入团、参军、升学、参加工作等政审,需了解其父母情况者,不得查阅其父母档案,而应由其父母所在单位党组织出具证明材料。
5、人事档案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外借,如有特殊需要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借阅人员须在《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上说明理由,并经批准方可借出。借出的档案须指定专人保管,不得转借,不得把档案交无关人员或本人翻阅。借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天,若需延长使用时间,应办理续借手续。
6、查(借)阅人事档案,使用单位应派中共-党员进行查阅。非中共-党员不得查借阅人事档案。
7、查(借)阅人事档案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8、查(借)阅人事档案人员,查(借)档案时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添加档案材料,未经批准,不得摘抄、复制、拍摄档案内容。
9、查阅人事档案时,查阅人员应在档案室或管档人员指定地方进行查阅,严禁吸烟,防止档案材料被破坏。
10、查(借)阅人员在查(借)阅人事档案前,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进行查(借)阅登记,查阅后,应及时注销登记。
档案查阅制度篇5
干部档案工作是党和国家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是考察了解干部的重要依据。因此,查阅和借用干部档案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阅单位
因工作需要,可直接向我档案室查阅干部档案的单位市直各部门、委、办、局及有关单位党组(党委)及人事(干部)科。
二、利有范围
1、凡涉及干部考察、任免、调动、政审、组织处理、入党、入团、出国、福
利待遇、治丧的需要查阅本人档案的。
2、与他人案件有密切关系,无法直接提供情况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须查阅其档案取得证明材料的。
3、编写党史、军史、革命斗争史、地方法、撰写任务传记,一般不得查阅干部档案,如该干部已经死亡或有病不能口述、书写的,可提供档案材料的有关部门。
4、干部亲属入党、入团、升学、参加工作等政审,可由干部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查阅档案。
5、干部档案一般不外借,但有下列情况的可酌情借阅:
①干部审查部门对干部本人及社会关系和家庭历史问题进行复查,靠查阅一时解决不了的。
②本单位和上级干部部门进行任免、调动、考察等工作需要审查档案的。
③其他特殊情况的。
三、查、借阅手续
凡查阅档案,必须持《查阅干部档案介绍信》,并按照查阅干部档案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得凭借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查阅干部档案。
1、干部档案《介绍信》由查阅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并填写查阅干部档案登记表方可查阅。查阅领导干部档案需经主管干部档案工作的领导审批后查阅。
2、各单位不准跨系统查阅干部档案,因特殊需要必须查阅的,需征得干部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并在《查阅干部档案登记表》备注栏内签署意见后方可查阅。
四、注意事项
1、查阅干部档案,利用单位原则上应派中共党员干部,并持有专用的《查阅干部档案介绍信》到档案室查阅档案;
2、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机器直系亲属的档案;
3、查阅干部档案时,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污损,不得吸烟 .cn 白话文…。
4、查、借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请示干部档案室负责人审批后才能复制。
5、借用出去的干部档案,必须安全严格保密,不准转借,不准交给无关人员和干部本人翻阅用毕及时归还。
档案查阅制度篇6
1、借阅档案必须严格履行档案借阅查登记手续,档案利用制度。
2、档案借阅期限:文书档案不超过5天; 征管档案不超过2天; 会计档案和密级资料原则上不予借出,如需借出须经领导批准,并在1日内归还。
3、本档案限于内部工作人员查阅使用,如外单位人员借阅档案,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管理制度《档案利用制度》。
4、档案查阅者必须登记查阅档案利用效果记录,需索取档案证明或复印件者,经领导批准后,注明复印人、时间、份数等有关内容方可索取。
5、查阅档案应爱惜档案资料,严禁在档案上批注、涂改、圈点、折叠、污损。如有损坏、丢失,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6、所借档案必须妥善保存,按期归还,不得转借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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